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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鹤峰刑初字第00076号 公诉机关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9月9日被鹤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鹤峰县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鹤峰刑初字第00076号

公诉机关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9月9日被鹤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鹤峰县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鄂Q×××××号小型客车从鹤峰县邬阳乡栗子村家中出发前往鹤峰县城,中午12时许,当车辆行至245省道163Km+320m直线处时,遇行人王某横过道路,因被告人徐某甲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车速,不能及时进行有效避让,导致驾驶该车撞上行人王某,造成王启顺受伤。被告人徐某甲随即将王某送往医院抢救并委托医生报案。王某在被送往下坪乡卫生院途中因头部撞击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鹤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甲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与王某家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6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酒精呼吸测试报告单、鹤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鹤公交认字(2015)第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鹤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鹤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返还物品凭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领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王某、徐某乙、秦某等人的证言笔录;(鹤)公(司法)鉴(尸检)字(2015)09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等鉴定意见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积极施救伤者、委托医生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因上述行为同时系其法定义务,本院决定对其适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和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   亚   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俊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在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

八、关于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

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立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