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104号 原告贾国臣,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个体。 被告王亚芹,女,48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国臣诉被告王亚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贾国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国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国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贾国臣负担。 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