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赵德山诉被告韩红智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1388号 原告赵德山,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工人。 被告韩红智,女,39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被告白双花,女,38岁,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1388号

原告赵德山,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工人。

被告韩红智,女,39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被告白双花,女,38岁,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山诉被告韩红智、白双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赵德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德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德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德山负担。

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