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赵老姑娘,女,1960年1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原告杜向敏,女,1986年5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被告杜向立,男,1983年7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被告张立伟,男,1973年3月16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洋洋,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老姑娘、杜向敏诉被告杜向立、张立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老姑娘、杜向敏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向立、张立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老姑娘、杜向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老姑娘、杜向敏撤回对被告赵老姑娘、杜向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老姑娘、杜向敏负担。 审 判 长 孙 家 刚 审 判 员 张 世 明 人民陪审员 照那斯吐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曙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