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679号 原告白特仁白拉,男,1984年7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原告符玉青,女,195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白特仁白拉,男,1984年7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原告张树春,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白格日乐吐(曾用名:白光亮),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特仁白拉、符玉青、张树春诉被告白格日乐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特仁白拉、符玉青、张树春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格日乐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白特仁白拉、符玉青、张树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特仁白拉、符玉青、张树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特仁白拉、符玉青、张树春负担。 审 判 长 孙家刚 审 判 员 张曙明 人民陪审员 朱利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志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