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2145号 原告白某某,女,1994年2月16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金某,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白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