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商初字第520号 原告金鑫,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刘善义,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济阳县。 原告金鑫与被告刘善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善义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鑫撤回对被告刘善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金鑫负担。 审判员 刘振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新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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