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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春雷诉被告关启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3699号 原告赵春雷,男,1986年2月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告关启明,男,26岁,蒙古族,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本院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3699号

原告春雷,男,1986年2月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告启明,男,26岁,蒙古族,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春雷被告启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雷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春雷得知被告关启明因交通事故已身亡,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春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春雷负担。

审判员  张国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