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234号 原告李昌,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 被告宋磊,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诉被告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昌未在法定期间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艳芳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小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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