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2143号 原告董春雷,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科尔沁区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刘和明,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春雷诉被告刘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董春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春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春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董春雷负担。 审判员 乌日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