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1396号 原告童某某,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刘某某,女,1991年2月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童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童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