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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童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1396号 原告童某某,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刘某某,女,1991年2月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1396号

原告某某,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某某,女,1991年2月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童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童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