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昌民初字第14081号 原告常海峰,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 被告陈晓冬,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海峰与被告陈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海峰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海峰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常海峰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王筠韬人民陪审员任宝玲人民陪审员赵惠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