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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科左中旗俊兵装潢材料经销处诉被告王哈斯巴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3771号 原告科左中旗俊兵装潢材料经销处 经营者杨俊,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告王哈斯巴根,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蒙古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3771号

原告科左中旗俊兵装潢材料经销处

经营者杨俊,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告斯巴根,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中旗俊兵装潢材料经销处被告斯巴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左中旗俊兵装潢材料经销处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王哈斯巴根已偿还欠款,故原告科左中旗俊兵装潢材料经销处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左中旗俊兵装潢材料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科左中旗俊兵装潢材料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董 发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