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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童建刚诉被告王云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578号 原告童建刚,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春雨,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云峰,男,194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建刚诉被告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578号

原告童建刚,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春雨,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峰,男,194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建刚诉被告云峰土地承包经营权纷一案中,原告童建刚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云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童建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童建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童建刚负担。

审 判 长 孙 家 刚

审 判 员 张 世 明

人民陪审员 照那斯吐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志 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