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1857号 申请执行人:王君。 被执行人:荣生允。 申请执行人王君与被执行人荣生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17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8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元、保全费1420元、案件执行费289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找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5)东执字第18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宗刚 审判员 周惠升 审判员 法乐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