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3357号 原告甲秋某,女,1984年9月1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 被告乙某斯,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甲秋某诉被告乙某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甲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甲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桂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付泽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