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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秋某诉被告乙某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3357号 原告甲秋某,女,1984年9月1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 被告乙某斯,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3357号

原告甲秋某,女,1984年9月1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

被告乙某斯,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甲秋某诉被告乙某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甲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甲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桂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付泽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