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满某诉被告姜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1075号 原告满某,女,1976年5月4日出世,汉族,销售经理,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姜某某,女,1954年11月28日出世,民族与职业不详,住锦州市凌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某与被告姜某某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1075号

原告满某,女,1976年5月4日出世,汉族,销售经理,法学,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某某,女,1954年11月28日出世,民族与职业不详,法学,住锦州市凌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某与被告某某身材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被迫撤回起诉,合乎法律规则的撤诉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满某累赘。

代理审讯员  郭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