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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月娥诉被告李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45号 原告王月娥,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中专文化,教师。 被告李冰,男,30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 被告吕青,女,30岁,汉族,科尔沁左翼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45号

原告王月娥,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中专文化,教师。

被告李冰,男,30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

被告吕青,女,30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娥诉被告李冰、吕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月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月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月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月娥负担。

审判员  乌日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