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1559号 原告陈桂珍,女,195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赵胜利,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珍诉被告赵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珍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桂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桂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桂珍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