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391号 原告王月娥,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中专文化,教师。 被告李冰,男,30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被告吕青,女,30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娥诉被告李冰、吕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月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月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月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月娥负担。 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