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周伟与陈莲英、杨步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周伟。 委托代理人江凌,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倩,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莲英。 被告杨步奉,约6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因与被告陈莲英、杨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周伟。

委托代理人江凌,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倩,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莲英。

被告杨步奉,约6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因与被告陈莲英、杨步奉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伟于2012年5月23日以双方已协商分歧为由,法学,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经审查,法制,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央求合乎法律规则,不侵害国度、团体及其余第三人的非法权力,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559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7779元,财富顾全费5000元,算计227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累赘。

审 判 长  阳 瑜

代理审讯员  刘恒志

人民陪审员  王暄懿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韦素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