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周伟。 委托代理人江凌,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倩,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莲英。 被告杨步奉,约6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因与被告陈莲英、杨步奉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伟于2012年5月23日以双方已协商分歧为由,法学,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经审查,法制,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央求合乎法律规则,不侵害国度、团体及其余第三人的非法权力,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559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7779元,财富顾全费5000元,算计227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累赘。 审 判 长 阳 瑜 代理审讯员 刘恒志 人民陪审员 王暄懿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韦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