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2006号 原告杨广权,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刘双海,男,34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广权诉被告刘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杨广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广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广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广权负担。 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