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605-1号 申请执行人刘文英,女,汉族。 被执行人邓云,男,汉族。 被执行人邓晓菲,男,汉族。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5年3月5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3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邓云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邓云尚欠申请人本金3000000元,利息207124元(以1000000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暂从2013年12月29日计算至2015年5月6日止,为83366元;以1000000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暂从2014年4月14日计算至2015年5月6日止,为65258元;以1000000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暂从2014年5月16日计算至2015年5月6日止,为58500元),逾期支付的加倍利息4200元(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从2015年4月28日计算至2015年5月6日,为4200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2240元,案件执行费51020元,以上共计3284584元。被执行人邓晓菲承担1089173元的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邓云的银行存款3284584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邓晓菲的银行存款1089173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