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2139号 原告冷某某,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张某,女,43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冷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冷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冷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