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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丽丽诉被告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725号 原告吴丽丽,女,1981年4月2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 被告赵生,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丽诉被告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丽丽于2015年2月6日向本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725号

原告吴丽丽,女,1981年4月2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

被告赵生,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丽诉被告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丽丽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丽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丽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吴丽丽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