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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海臣诉被告张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241号 原告刘海臣,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张传富,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241号

原告刘海臣,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张传富,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臣诉被告张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海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臣负担。

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