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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关凤桐为与被告白吉刚、第三人关凤祥、王大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180号 原告关凤桐,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桂玲,内蒙古蒙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吉刚,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农民。 第三人关凤祥,男,1950年7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180号

原告关凤桐,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桂玲,内蒙古蒙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告白吉刚,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农民。

第三人关凤祥,男,1950年7月20出生,蒙古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关九玲,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第三人王大明,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凤桐为与被告白吉刚、第三人关凤祥、王大明农村土地承包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凤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吉刚、第三人关凤祥、王大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关凤桐的申请符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关凤桐撤回对被告白吉刚、第三人关凤祥、王大明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关凤桐负担。

审 判 长 孙 家 刚

审 判 员 张 曙 明

人民陪审员 照那斯吐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晓 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