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274号 原告包桂兰,女,1941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韩长命,男,1962年10月4日,蒙古族,农民。 被告包根德,男,1979年6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桂兰诉被告包根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桂兰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包根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包桂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包桂兰撤回对被告包根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包桂兰负担。 审 判 长 孙 家 刚 审 判 员 张 曙 明 人民陪审员 照那斯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晓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