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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包桂兰诉被告包根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274号 原告包桂兰,女,1941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韩长命,男,1962年10月4日,蒙古族,农民。 被告包根德,男,1979年6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桂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274号

原告包桂兰,女,1941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韩长命,男,1962年10月4日,蒙古族,农民。

被告包根德,男,1979年6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桂兰诉被告包根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桂兰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包根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包桂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包桂兰撤回对被告包根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包桂兰负担。

审 判 长 孙 家 刚

审 判 员 张 曙 明

人民陪审员 照那斯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晓 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