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76号 原告:孙太家,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原告:蔡华,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孙洪纯,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苏仲吉,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太家、蔡华诉被告孙洪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太家、蔡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太家、蔡华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