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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志文诉被告张文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414号 原告崔志文,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张文广,男,48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文诉被告张文广买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414号

原告志文,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张文广,男,48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志文被告张文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志文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崔志文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