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147号 原告:王广地,男,蒙古族,住址:鞍山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黄耀轩,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刘明,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地诉被告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广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王广地负担。 审判员 马文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