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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国亚君诉被告王俊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3558号 原告国亚君,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告王俊秀,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3558号

原告国亚君,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告王俊秀,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亚君诉被告王俊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国亚君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亚君与被告王俊秀庭外已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亚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国亚君负担。

审判员 董 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