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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大喜为与被告包大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389号 原告冯大喜,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被告包大春,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大喜为与被告包大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389号

原告冯大喜,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被告包大春,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大喜为与被告包大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大喜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包大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大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大喜撤回对被告包大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大喜负担。

审 判 长  孙家刚

审 判 员  张曙明

人民陪审员  佟呼和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志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