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389号 原告冯大喜,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被告包大春,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大喜为与被告包大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大喜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包大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大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大喜撤回对被告包大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大喜负担。 审 判 长 孙家刚 审 判 员 张曙明 人民陪审员 佟呼和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志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