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调确字第25号 申请人梁传国。 委托代理人武保方、施广勇,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侯长青。 申请人梁传国与申请人侯长青土地承包纠纷,经马兰屯镇司法所调解,于2015年9月25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梁传国与申请人侯长青经马兰屯镇司法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2014年5月30日签订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 二、合同解除后,乙方(侯长青)应于2015年10月15日前将土地返还给甲方(梁传国),如遇下雨天气,合理顺延交付土地时间,并于2015年10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欠甲方土地承包金1530元; 三、如乙方未能支付上述租金,甲方收割承包土地内的农作物用于抵偿租金,乙方自愿放弃收获农作物的前期投入; 四、乙方将承包土地租金交纳后,乙方收获该秋季作物,甲方不得损害乙方权益。 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梁传国与申请人侯长青于2015年9月25日经马兰屯镇司法所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