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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民一初字第0376号 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 被告尚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民一初字第0376号

原告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

被告尚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秋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