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2014)珠民一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珠民一初字第737号 原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罗冬,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男。 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李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珠民一初字737号

原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罗冬,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男。

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李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冬,被告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登记结婚后不久,被告沉溺打牌赌博,经常输钱后殴打原告,原告宁愿长期在外打工或者住在娘家,也不愿意与被告继续生活在一起,双方已经分居2年之久,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曾某丙由原告抚养,曾某乙由被告抚养。

被告曾某某辩称,被告只在没有事情的时候才去打牌,没有经常打牌。被告父母也对原、被告进行了劝说,原告今年也还在家住,双方并没有分居两年。

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0月10日,双方在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2年12月5日,原、被告生一男孩,取名曾某乙,2008年7月1日,生一男孩,取名曾某丙.婚后,原、被告曾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11月底,原告外出打工,2014年4月被告外出打工后,原告回到衡阳。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双方在庭审中无异议的陈述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虽然分居长达2年之久,但双方分居系因外出打工所致,原告以此作为双方感情破裂的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且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雯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蒋文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