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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珠民一初字第94号 原告欧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欧阳平秀,衡阳市珠晖区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某,男。 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李雯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珠民一初字94号

原告欧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欧阳平秀,衡阳市珠晖区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某,男。

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李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阳平秀,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某某诉称,因被告没有固定工作,花钱大手大脚,婚后被告还沾染了赌博恶习,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吵。原告为了家庭所需外出打工,双方长期两地生活,2013年新年后,原告再未回过家,双方已经分居2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黄某寅由原告抚养;婚后财产由法院判决。

被告黄某某答辩称,原告离家外出多年未归,小孩病危时原告也没有回家照顾,原告没有尽到一个做妻子和母亲的责任,但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生活费及护理费(教育费及医疗费除外)1500元。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需要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4月9日,双方在衡阳市珠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12月19日,原、被告生一男孩,取名黄某寅。婚后,原、被告经常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2011年5月底,原告外出打工,双方分居生活。2013年1月起原告因与被告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因小孩生病,被告向其妹妹黄业娇借款10000元,向朋友杨太平借款3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证明以及双方在庭审中无异议的陈述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分居生活超过两年,被告亦认可原告未尽家庭义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13000元,被告自愿承担,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婚生小孩黄某寅一直随被告一起生活,为了利于小孩的生活和成长,本院认为,小孩黄某寅由被告直接抚养较为合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本地生活水平及原告的实际收入只有3000元/月,本院认为,原告每月支付小孩的生活费600元较为恰当,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原、被告各承担50%。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欧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黄某寅由被告黄某某直接抚养,原告欧某某自2015年6月15日起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600元直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及医疗费凭有效票据,原、被告各承担50%;

三、夫妻共同债务13000元,由被告黄某某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罗珺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