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罗刑初字第13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云彪,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现住福建省罗源县。2005年5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0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云彪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春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云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云彪于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先后7次盗窃他人财物及现金总计人民币8139元。具体如下:1、2014年10月8日9时许,被告人向云彪到罗源县西兰乡敦厝小学二楼一房间门前,用螺丝刀撬锁进入被害人宋某某房间,将房内桌子上的一部宏基笔记本电脑盗走,后转手卖掉。经鉴定,被盗宏基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097元。2、同年11月9日凌晨约1时许,向云彪到罗源县西兰乡西兰村太尉宫旁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小卖部,用螺丝刀撬锁,进入该店盗走现金约人民币360元以及散装香烟12包。经鉴定,被盗12包香烟价值人民币222元。3、同年12月12日凌晨3、4时许,向云彪到罗源县西兰乡亿通石材厂工人宿舍三楼的被害人徐某某房间门前,撬开门锁后进入房间,偷走徐某某衣服口袋里的现金人民币500元。4、同年12月25日凌晨2时许,向云彪闲逛到罗源县西兰乡华盛石材厂工人宿舍一楼被害人李某某的房间,用钥匙打开房间里的一辆上海建设牌助力车并启动,将助力车开到自己的住处。经鉴定,被盗助力车价值为人民币2175元。5、同年12月26日16时许,向云彪驾驶从华盛石材厂盗来的助力车来到罗源县西兰乡乘风石材厂工人宿舍四楼被害人袁某某的407房间,用螺丝刀撬锁,进入房间翻找东西,在该房门后发现一个女士包和一个男士肩包,在女士包里盗得手链、手镯、耳环等物,之后将一个男士肩包也偷走后离开该房间。经鉴定,被盗男士肩包价值人民币160元,被盗手链价值人民币100元,手镯及耳环无法鉴定其价格。6、同年12月底的一天凌晨1时许,向云彪驾驶从华盛石材厂盗来的助力车到处乱逛,到了凌晨2、3时许,到罗源县飞竹镇溪下德亿砖厂工人宿舍二楼的许某某房间,用螺丝刀撬锁,进入房间到处乱翻,在一个木箱子里盗得一部联想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625元。7、同年12月29日凌晨3时左右,向云彪驾驶助力车到罗源县西兰乡乘风石材厂,到工人宿舍楼三楼被害人杨某某307房间,用螺丝刀撬开房门后,盗走房内石桌上一部联想牌手机、灰狼牌香烟一条、钱包一个(内有现金500元)、三张身份证及两张银行卡。经鉴定,被盗联想手机价值人民币225元、灰狼牌香烟价值人民币175元。为证实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向云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云彪在原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向云彪辩称,他只实施起诉书所指控的第五、七起盗窃。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是公安民警写完直接让他签字,现场辨认也是民警带他去哪里他就认哪里,除第五、七起盗窃是事实外,其余的都不是事实。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0月8日9时许,被告人向云彪到罗源县西兰乡敦厝小学二楼一房间门前,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宋某某房间的门锁撬开,将房内桌子上的一部宏基笔记本电脑盗走,后以1000元价格转手卖掉。经鉴定,被盗宏基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097元。 2、2014年11月9日凌晨约1时许,被告人向云彪到罗源县西兰乡西兰村太尉宫旁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小卖部,用螺丝刀将门锁撬开,进入该店盗走现金约人民币360元以及4包“灰狼”香烟、8包“通运狼”香烟。经鉴定,被盗12包香烟价值人民币222元。 3、2014年12月12日凌晨3、4时许,被告人向云彪到罗源县西兰乡亿通石材厂工人宿舍三楼的被害人徐某某房间门前,撬开门锁后进入房间,盗走徐某某衣服口袋里的现金人民币500元。 4、2014年12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向云彪闲逛到罗源县西兰乡华盛石材厂,发现该厂大门没有关,便直接走进去,推开工人宿舍一楼被害人李某某的房门,在该房间的桌子上找到一串钥匙,钥匙上有一个报警器,随手按下该报警器,用钥匙将房间里的一辆银灰色上海建设牌助力车启动,开回自己的住处,后自己使用。经鉴定,被盗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175元。 5、2014年1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向云彪驾驶从华盛石材厂盗来的助力车到罗源县西兰乡乘风石材厂工人宿舍四楼被害人袁某某的407房间,用螺丝刀撬开房门上的挂锁,进入房内盗得一个有DUNLILAI字样男士肩包和一个女士包(包内有一个手镯、一条手链、一副耳环),经鉴定,被盗男士肩包价值人民币160元,被盗手链价值人民币100元,手镯及耳环因无实物无法鉴定价格。 6、2014年12月底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向云彪驾驶从华盛石材厂盗来的助力车到处乱逛,到了凌晨2、3时许,来到罗源县飞竹镇溪下德亿砖厂工人宿舍,发现该厂工人宿舍的大门没有关,便直接进到工人宿舍二楼的许某某房间,用螺丝刀将房间的挂锁撬开后进入房间,在一个木箱子里盗得一部联想G480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联想G480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625元。 7、2014年12月29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向云彪驾驶助力车到罗源县西兰乡乘风石材厂到工人宿舍楼三楼被害人杨某某307房间,用螺丝刀撬开房门后,盗走房内石桌上一部联想A789T手机、“灰狼”香烟一条、钱包一个(内有现金500元)、三张身份证及两张银行卡。经鉴定,被盗联想A789T手机价值人民币225元、“灰狼”香烟价值人民币175元。 另查明,2015年1月6日,公安机关在罗源县西兰乡敦厝村万达石材厂后一民房进行访查时,查获疑似被盗的五个男士肩包及笔记本电脑等物,并扣押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及电脑包一个、印有DELIKA字样、CEHIC字样、BOSSLNN字样、DUNLILAI字样(已返还被害人袁某某)及棕色无字样的男士单肩包各一个、MOPAL牌i9手机、联想A789T手机、EPADE牌S3手机、VIVO手机、尼采牌N4手机、美菱牌X6手机、中兴TU236手机各一部、白色外壳联想移动电源一个、电动剃须刀一个、手机电池及充电器各一个、玉石手链一条(已返还被害人袁某某)、眼镜一副、扳手两把、钳子一个、螺丝刀、自制T型工具各一把、粉红色移动电源一个、活动抓物器一个、联想G480笔记本电脑一台(已返还被害人许某某,由其舅舅刘某某领取)、DVD播放器一台、罗西尼手表一个、匕首一把、伸缩警棍一根、银灰色助力车一辆(已返还被害人李某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8日13时许,她发现自己租住的罗源县西兰乡敦厝小学二楼的房间门锁被撬,放在房内桌子上的宏基牌笔记本电脑被盗。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9日凌晨2时30分许,他位于罗源县西兰乡西兰村太尉宫旁小卖部抽屉内300多元现金及12包香烟被盗。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2日8时许,他发现自己在罗源县西兰乡亿通石材厂工人宿舍的房门挂锁被撬,房内衣服里的现金500元被盗。 4、被害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5日凌晨5时10分许,他发现自己停放在罗源县西兰乡华盛石材厂工人宿舍一楼一间房间内的上海建设牌银灰色助力车被盗,放在房内桌子上的车钥匙也不见了。 5、被害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6日18时许,他发现自己所居住的罗源县西兰乡乘风石材厂工人宿舍四楼的房门被人撬开,房内一个男士肩包、女士包(包里有一个手镯、一条手链、一副耳环)被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