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32号 原告广安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渠江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刘兰英,经理。 被告曾晓琴,女,生于1975年6月3日,汉族,住广安市武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晓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曾晓琴所有的位于广安市武胜县××镇××街×号的门市一个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以500000元为限。南充吉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川R××的三菱牌轿车、川R××雅阁牌轿车各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吉峰农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曾晓琴所有的位于广安市武胜县××镇××街×号门市一个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500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