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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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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圳与田尔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3850号 原告李圳。 被告田尔运。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圳与被告田尔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3850号

原告李圳。

被告田尔运。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圳与被告田尔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田尔运位于高密市开发区凤凰城10栋1单元101室、401室的楼房两处。

查封期限,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抵押、赠与、典当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岳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邱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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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