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609-1号 法定代表人严寒,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吴亚兵。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5年2月1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6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672433元,利息83381元(以672433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暂从2015年1月1日计算至2015年5月5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1232元,案件执行费10200元,以上共计77724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大工重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7246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