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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群、蔡新水与王应斌、西安方兴粮油储备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未执字第00477-1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群,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蔡新水,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应斌,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方兴粮油储备贸易有限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未执字第00477-1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群,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蔡新水,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应斌,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方兴粮油储备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群、蔡新水与被执行人王应斌、西安方兴粮油储备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张海群、蔡新水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西刑一终字第002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9397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0047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石东彦

执行员  乔小明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