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73号 原告广安市力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奎阁办事处药场村5组。 法定代表人易素华,经理。 被告胡浪,男,汉族,生于1990年12月27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胡德云,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9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力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浪、胡德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力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胡浪、胡德云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3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力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胡浪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安分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3万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