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374号 原告广安市景上花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思源大道170号202。 法定代表人钟爱明,董事长。 被告晏发荣,男,生于1974年7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沈秀碧,女,生于1972年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景上花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晏发荣、沈秀碧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查封、冻结晏发荣120000元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景上花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晏发荣12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秀华 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 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秋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