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4271号 原告闫留。 被告陈玉楼。 被告范美林。 被告张新民。 被告张坤增。 被告丁君丽。 被告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国良。 原告闫留诉被告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玉楼、范美林、张新民、张坤增、丁君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闫留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雪瑶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陆美慧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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