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30号 原告吴国珍,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户籍地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黄银兰,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严杰,男,200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理人彭小波,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彭高良,男,193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珍诉被告彭严杰、彭高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珍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彭严杰的法定代理人彭小波和被告彭高良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吴国珍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彭高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小东街营业所账号为6×××5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82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李先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程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