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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祥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昌财、蒋忠华、曾联春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48号 原告广安祥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平,执行董事。 被告陈昌财,男,生于1946年12月2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蒋忠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48号

原告广安祥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平,执行董事。

被告陈昌财,男,生于1946年12月2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蒋忠华,男,生于1977年8月12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曾联春,男,生于1977年3月16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祥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生出租公司)与被告陈昌财、蒋忠华、曾联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祥生出租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昌财与陈建波共有的只属于陈昌财所有的份额位于广安市城南中桥组团××号地块×栋×号住房一套,和被告曾联春所有的位于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天成村5组广安市临港国际农产品(食品)城(期)区号商业房产予以查封,以100万元为限,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祥生出租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陈昌财与陈建波共有的位于广安市城南中桥组团××号地块×栋×号住房和被告曾联春所有的位于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天成村5组广安市临港国际农产品(食品)城(×期)×区×号商业房产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以100万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秀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