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250号 原告廖方武,男,生于1956年5月9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廖红光,男,生于1985年9月28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方武与被告廖红光资金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方武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廖红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廖红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金额以25万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