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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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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圣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璧法民保字第00152号 申请人刘圣江,男,汉族,1974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申请人丽江毅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大研镇雪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文武。 申请人刘圣江因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璧法民保字第00152号

申请人刘圣江,男,汉族,1974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申请人丽江毅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大研镇雪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文武。

申请人刘圣江因与被申请人丽江毅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丽江毅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7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圣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丽江毅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当事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的十五日以前向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承办庭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弋 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光琴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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