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88号 原告尹博,男,生于1971年10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省广安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城南广宁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田旅宇,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博诉被告四川省广安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博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省广安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安市××路×号×幢房屋[予以查封,金额以4200000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尹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四川省广安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安市××路×号×幢房屋予以查封,金额以4200000元为限。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